域名的“运营商”和“注册商”有什么区别?
注册机构是在某个TLD下注册的所有域名的数据库。注册管理运行机构,也称为网络信息中心 (NIC),是指负责提供注册服务的个人或实体。这些服务包括客户数据库管理、区域文件发布、DNS和DNSSEC操作、营销和政策确定。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外包部分、全部或不外包这些服务。不同的TLD存在不同的注册管理机构。
注册处和注册商垂直分离
1993-1999 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与Network Solutions (NSI) 作为 .com、.net 和 .org顶级域名 的注册运营商和注册商签署了合作协议 。ICANN 于 1999 年 11 月续签了注册协议。根据新协议,NSI 同意创建一个多注册商系统,也称为共享注册系统(SRS),允许独立注册商访问该系统。独立注册商要为每个注册或更新的域名向 NSI 支付 6.00 美元。
此外,ICANN 鼓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业务分离,以促进竞争。协议中规定,如果 NSI 出售其注册服务机构业务,则只能与 ICANN 续签 4 年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
2000 年,威瑞信收购了 NSI,并与 ICANN 重新就.com、.net和.org顶级域的注册协议进行了谈判。ICANN 不要求所有权分离,但实施了结构分离。ICANN 解释说:“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禁止注册运营商兼任注册服务商几乎没有任何额外的竞争价值,只要这样做不会歧视其他竞争性注册服务商。”
2000 年,ICANN 引入了新的通用顶级域名,其中包括.biz、.info、.name和.pro。2001 年 2 月 26 日,ICANN 提出了一项新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根据第 3.5 节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机构的公平待遇规定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法律分离,其中不允许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作为注册管理机构顶级域名 的注册服务机构。
2005 年,ICANN 在.jobs和.travel 赞助的顶级域名 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实施了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服务机构的所有权分离。根据注册协议中第 7.1 节的 b 和 c 条,规定了以下规定:
(b)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得充当自己的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得作为顶级域名 的注册服务商。这并不妨碍注册管理运行机构通过向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机构提出请求,在顶级域名 内为自己注册名称。
(c) 对收购 Registrar 所有权或控制权益的限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机构的控制权或超过 15% 的所有权权益。
目前,这些条款包含在所有赞助和非赞助顶级域名 的注册协议中。
【文章参考:ICANNwiki】